请查收你的法律思维


回想一下距离上一次与法律的亲密接触已经是将近20年前的事情了。我在大学时期读的是文科类专业公共事业管理,这个专业开设了挺多与法律相关的课程,比如说合同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内容。当时作为一名大学生感觉这些课程的设置就像是冷冰冰的法律条文用来折磨学生的,死记硬背这些条文将来工作中能不能用得上,大家似乎都心知肚明。前一段听了张双根老师的公司法,让我再一次对法律这门儿看似冷冰冰的学科有了更多的认识。
我特别欣赏张老师在课程一开始就提出的观点,这门课程的目的并不是让大家成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更没有必要去对其中一条条的法律条文进行死记硬,这门课程能够带给大家的价值就在于教会学生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看待问题。成年人学习和学生时代的学习有很大的不同点。在学生时期学生很容易接受一种传统的观点,课本上的知识点都有所谓的标准答案,为了考试得一个高分似乎成了学习本身的目的所在。而进入社会之后,我们往往会发现在现实社会中并没有所谓的正确、唯一答案,而掌握一种思维方式恰恰比所谓的参考答案要重要得多。
初探法律思维
法律的本质其实是一种契约,在陈志武的《24节财富课》当中提到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观点,为什么西方的法律观念比中国更为坚实?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是更依赖于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是天然的,中国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常强依赖于血缘关系,也就是人们所理解的人情社会。因为中国本身就是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结构,在家庭结构的基础之上来组成了社会结构。而西方尤其是英美等国,他们的社会结构并不单纯是以血缘关系来组成的。
西方多数信仰的是基督教,在教会里面有教友也有父母,即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大家也都是基督教徒之间的关系,大家共同信仰的是上帝,在这个信仰里面形成的是以信仰为基础,而不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结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西方的社会结构相比于中国的熟人社会更加“陌生人化”,在这样的前提下就需要各种各样的法律来保障不同人的利益,因此其法律基础就会比中国要坚实许多。而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当中,如《论语阳货篇》中孔子就明确反对乡愿,其中提到乡愿,得知贼也。儒家文化里面非常主张以道德的仁、礼为原则,主要修身养性,认为只有坚守仁和礼才能使人成为真正的君子,而那些没有道德修养的伪君子就是破坏道德的人。
法律会变,道德亦然
在进行法律的分享之前,有必要先理清一下法律与道德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通俗的说法是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人们经常将道德与伦理放在一起,伦理是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准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有些事情在我们看来明显是不道德的,但是他却没有触犯法律,这也非常容易理解。因为法律是一种底线思维,当一个人的行为越过了道德的底线,那么就会触犯法律。法律作为一门人文社会学科,在思维方式上与自然科学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为人文学科与自然科学最重要的差异就在于自然科学是有相对规范的、清晰的、透明的标准,而人文类学科则是模糊的因人而异的没有清晰惟一的评判标准。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学领域,因此它们并不像自然科学那样稳定,在我们的常识当中可能会认为道德是一成不变的,然而事实的真相恰恰相反,比如卓克在科技参考当中就提到,在现代社会人们认为借钱要付利息是天理所在再正当不过,然而如果你回看历史的话,在1000多年前的欧洲,由于人们深受宗教影响绝大多数人认为借钱付利息这种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因此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之上的,正如政治经济学当中所提到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样,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会产生与之相匹配的道德与法律,道德也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
法律的双重属性
法律具备双重属性,一种是保守,一种是激进。所谓的保守指的是从法律来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是保守的,它要保留一定的余量。因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具有延后性的,往往是社会上已经发生了某些事情,法律专家才会根据社会中的这些现象制定法律、评审、颁布、执行等这样一个耗时较长的过程。但同时从预测的角度来讲,法律本身又是激进的。我清晰的记得以前在大学学习法律相关课程的时候,老师提到了一个名词叫做兜底原则,我们在看一些法律条文的时候,经常能够看到很多法律条文的后面都有一个等其他这样的词语,正是因为法律条文的制定审核颁布具有较长的时间,因此法律学者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候,便尽可能的让它能够具备一定的预测性,即把将来的某些情况包含在内,以避免频繁的修改法律。
破除法律误区
在这门课程当中,我对于公司法本身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以前对于公司法有一个很朴素的认识,为什么人们更倾向于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个体户,并不是说人多了就要注册公司,并不是单纯的以公司的人数来进行判断。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它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到底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公司当中的一员,我们通常会认为董事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这也是一个误区。在公司的组织形式上。股东会是位于董事会之上的,它是由出资的股东构成,它才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则是需要对股东会进行负责的,股东会内部经过选举之后,选举出了董事长等相关的职务,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关系是:监事会监督的是董事会而不是股东会,监事会是需要向股东会来进行负责的。
很多时候我们可能对这些基础的概念理论进行了混淆,而没有清晰的意识到它们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一些小微企业,股东会也好董事会也罢,很可能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套班子几块牌子,以至于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当中忽略了他们之间的区别。然而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这几者确实有着明确的界限的。打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在万达集团的董事会上,尽管大家都知道王思聪是王健林的儿子,王思聪在董事会进行发言的时候,他也得规规矩矩的说,王总我有如下的一个议题进行汇报,而不能大白话的说,老爸,我给你汇报一下这个议题,在生活当中他们是父子关系,然而在董事会当中,就是董事长和董事之间的关系,身份是要明确的进行区分的。
同样关于公司分红的话题也是类似,在没有了解这些知识之前,我们传统的观点就认为公司有利润之后,那么就给股东进行分红就可以了。看到公司法相关的内容条文之后才发现原来公司法当中对于公司利润的分配是有着严格的分配顺序规定的,比如说要进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然后才能分配于股东和投资者,并不是说老板想怎么分就怎么分,这其实是一种误区。
法律本身也有诸多漏洞
除了公司的管理架构以外,张老师还给我们分享了很多有意思的内容,在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人员看来,法律是高高在上的,甚至是几近完美的。听过张老师的讲解之后,我们会发现即使当前现行的公司法其中也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甚至是有漏洞的内容,公司法由于制定的时间比较短,并不是成熟的,它本身也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比如公司法中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当中所规定的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在现实的商业运行当中被很多公司所忽视,而这却是公司法当中的一个核心要件,这么重要的一个东西在现实当中为什么却不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从这个事情上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我们不光要关注法律条文本身的完备性,更应该将注意力放在以后如何能够更好的落地与实施。
法律制定的初衷与本意应该是鼓励善、处罚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惩恶扬善。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当中,我们要充分考虑到避免逆向激励的现象发生。其实这个观点不光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对我们有启发,在日常工作当中做无论是企业的高、中、基层管理者也是有蛮大启发的,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导向效应,我们在制定这些法律和规定的时候,要回归到初心来想一想我们的初衷到底是什么,我们的导向是什么,我们希望大家做什么不希望大家做什么。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想好,那么很可能就会导致逆向激励的出现。法律当中经常会出现“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在不同的场景下主体是完全不同的,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法律与我们每一个个体息息相关,我们没有必要成为法律工作者,但完全可以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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